一直以来,遵义人爱吃米粉,一碗羊肉粉或一碗肉片粉,便开启了遵义人一天的生活。各类粉馆散落在遵义大街小巷各个角落,成为最具地方特色的强势餐食。可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让米粉延长保鲜更有韧性,竟往生产的米粉中非法添加明矾。近日,红花岗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美、刘某付、刘某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一审公开宣判,三被告人获刑,并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工作。
简要案情:刘某美与刘某付、刘某涛系父子关系。刘某美于年5月在汇川区董公寺镇某村租用当地村民房屋开办了“汇川区董公寺镇某米粉加工坊”。刘某美系该米粉加工坊负责人,负责米粉加工坊管理和生产;刘某付负责水粉生产、运输销售;刘某涛负责生产干粉和部分水粉的运输销售。
年7月至9月期间,因为夏天天气比较炎热,刘某美为了防止生产的水粉腐烂变质,便购买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在米皮、米粉等面制品中添加使用的添加剂明矾后,伙同其子刘某付用添加剂明矾对湿米粉进行浸泡后,冒用其亲属张某芳遵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义,以每市斤1.1元的价格销售给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各市场的经销商销售。
刘某涛明知其父刘某美、其兄刘某付在生产、销售的湿米粉中使用了添加剂明矾,仍偶尔帮助运输销售。
年9月3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协台坝经销商刘某容在销售刘某美、刘某付生产的湿米粉过程中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后送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发现铝超标,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经核算,年7月1日至年9月3日,三人共计生产、销售用明矾浸泡的湿米粉市斤,销售金额达余元。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美、刘某付、刘某涛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刘某美、刘某付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一千元。
禁止被告人刘某美、刘某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作;禁止被告人刘某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作。
被告人刘某美、刘某付、刘某涛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红花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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