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影响生活?分享改变旬邑
小编
庭前,副局长李晓龙同志现场给监管对象讲解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强调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重视度不断提高,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以此案为戒,严格守法经营,警钟长鸣。
旬邑法院于年9月18日公开宣判辖区首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陈某及朱某因在油条中过量添加食用明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各处罚金2万元;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陈某、朱某非法所得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朱某系夫妻关系。年5月份,二人在旬邑县县城翠屏东路经营“某某风味小吃店”期间,医院食堂打工的寇某,提出向其学习油条制作的方法,准备在小吃店销售。后陈某购买“食用明矾”一袋(25公斤),将寇某叫到家中现场操作学习加“明矾”制作油条的方法(支付寇某元“学费”)。根据学到的方法,陈某在和面制作油条过程中加入“明矾”,并和其妻即被告人朱某在“陈记风味小吃店”炸制成油条销售给顾客食用。年6月22日,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二被告人经营的“陈记风味小吃店”所销售油条进行了例行抽检后,陈某减少了油条中“明矾”加入量后仍进行销售,截止年8月29日,二被告人共添加使用“食用明矾”12.6公斤,销售金额共元。旬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违反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超量在食品中添加“明矾”并长期销售,致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消费者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庭后,旬邑电视台记者对旁听人员进行了现场采访,大家感触良多,纷纷表示,参加此次旁听受益匪浅,通过这个案例,以后一定要吸取教训,规范依法经营,不懂的就到市场局去问,免得小经营大惩罚,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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