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蒲城县,一家小吃部老板曹某某,在给顾客加工油条的时候,在明知不允许的情况下,在油条中加入有*有害原料,被蒲城县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依法查获,年12月从法院获悉,曹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缓刑,并进行罚款处罚。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曹某某在蒲城县某某小吃部加工油条时,在明知油炸面制品中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mg/kg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衡量测试,随意将明矾粉末添加到油条内,卖给街道附近的群众食用,经县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抽样检验,经检测油条铝的含量为,远超过国家标准。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0元。禁止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样的“*油条”案这已经不是第一起年渭南首例“*”油条案宣判年5月,由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渭南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本案中,郭某某将添加了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油条销售给顾客食用,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年12月以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起诉中要求郭某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3月13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超过国家标准的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机关指控成立。郭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法院予以支持。该案系渭南市宣判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实践,也是检察“利剑”以公益诉讼为切入点维护食品安全的成果体现。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警示所有食品生产销售者:合法经营是根本,为了一己私利、一时小利触犯法律、损害公益不仅要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还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无小事
内容来源:普法观察、富平检察整理编辑:华州之家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